返還不當得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1年度,2362號
TYEV,111,桃小,2362,2023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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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小字第2362號
原 告 葉俐汶
被 告 錸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法定代理人「陳黃春」、「黃榆晴(原名:黃文欣)」、「留洳汾」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樹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而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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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錸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