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11年度,207號
TYEV,111,桃司簡聲,207,202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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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觀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劉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遠成工程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 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 知。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 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 149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 ,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始得依民事訴訟法關於公示送達之規 定,聲請法院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次按民事訴訟 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 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 其「不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 而由法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272 號判例意旨參照)。復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 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本法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 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127條及第52條亦定有明文。 是以,對公司之送達應以其法定代理人為應受送達人,至於 其送達之處所,依同法第13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應於應 受送達人之住居所行之,亦得於當事人本人即公司之營業所 行之。再按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 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公司之清算, 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 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 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85條 第1項、第79條、第80條、第81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辦理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建 字第7號事件,欲通知相對人依限領取清償款項,經寄送相 對人公司登記地址,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 為此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登記地址所寄送之信函,雖經郵 政機關以招領為由退回,並提出信函影本在卷可證。惟依前 開說明,聲請人仍須向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送達。次 查,相對人公司目前已被命令解散,本院亦查無相對人公司 有清算事件,且相對人公司唯一股東兼法定代理人郭佳玟業 於民國108年11月4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111年10 月17日桃園增民科字第1110086884號函、本院職權調閱之經 濟部商工登記公式資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 再查,相對人公司之唯一股東兼法定代理人死亡,依前開規 定應由其繼承人行清算事務,惟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此 有聲請人提出之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惟本件尚可依公司法第81條之規定,經利害關係人聲請 法院選任清算人,並對該清算人為送達,聲請人並未提出向 清算人為送達之文件。依前揭說明,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 送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 不符。是本件聲請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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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觀發電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