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小字,111年度,772號
TYEV,111,桃保險小,772,2023031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桃保險小字第77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被 告 鄭家榮
訴訟代理人 楊崴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401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