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桃園簡易庭(刑事),桃秩字,112年度,38號
TYEM,112,桃秩,38,2023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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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12年度桃秩字第38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
被移送人 陳孟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2年2月22日桃警分刑秩字第112001199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孟儀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災害,處罰鍰新臺幣4,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12年2月19日1時55分許, 於桃園市○○區○○○路0段00巷00號,以簡訊謊稱因欠債遭錢莊 帶走,訴外人林東清以其所有電話號碼為「0936」開頭之手 機(手機號碼詳卷)報警,然經警方依手機位置尋獲,始查 獲上情,應認被移送人涉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業已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 以下罰鍰,已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所明定,而上 開違秩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明確,並有林東清 調查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民眾查詢自殺、山難、水災(緊急援救)手 機位置申請單、通訊軟體LINE訊息紀錄擷取照片、摘要表等 資料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是被移送人明知上開地點並未 發生遭錢莊將人帶走乙節,僅為避免借款孳息過高無法負擔 ,及擔心當鋪找上門急要還款,即以簡訊告知林東清上開情 事,致林東清報警(本院卷4頁反),該等謊報遭人擄走情 事,確已足使警察機關懷疑被移送人恐因此受有財產、身體 、健康、生命等危害,且警察機關收受勤務中心通報後,亦 已立即派員前往察看處理,顯然被移送人該舉業已影響員警 當為之正常勤務,並使公務員疲於奔命,甚而可能影響真正 危害之救援,本院參酌上開各情及立法精神,認被移送人應 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故意向該管公務員謊報 災害之行為。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移送人違反 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5條第3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附錄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三、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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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