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補字第4號
原 告 林育毅
訴訟代理人 黃蘭英律師
被 告 張宇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4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112年
2月17日書狀所載核定為8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
除原告已繳5,400元,應再補繳3,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
市○○區○○里○○路○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