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2年度,159號
SYEV,112,營簡,159,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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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159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蘇銘杰蘇明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 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 時依職權調查之。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 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此參同法第43 6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以其為被告蘇銘杰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 、同條第4項規定,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繼承人所遺之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同段421建號(下稱系爭不動 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及分割繼承登記行為,並請求塗銷以上 開分割繼承登記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被告公同 共有,依上開說明,自應以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被告。惟原告 起訴狀僅列為蘇銘杰蘇○○,本院以裁定命原告於民國112 年3月15日前提出蘇清武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 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然原告至今均未提出任何資料,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 卷可稽,致本院無從確認原告是否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 事人是否適格等情,依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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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