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2年度,153號
SYEV,112,營簡,153,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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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153號
原 告 鄭淑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良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應於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裁定駁回原
告之起訴: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且依同法第
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查本件原告
與被告戴良吉間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因本
件所依附之111年度交易字第1051號刑事案件已為被告不受
理之判決,經原告聲請後,本院刑事庭將本件移送本庭審理
,依上開規定,即應徵收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爰依上開
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
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附帶民事起訴狀均未記載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30萬元之
具體理由及計算明細,亦未提出相關損害證據資料,應於7
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原告受損害項目及金額,並提出證據
到院,並應檢附影本乙份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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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