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2年度,110號
SYEV,112,營簡,110,202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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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110號
原 告 蔡松展
康花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文範律師
被 告 王雅茹
彭月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且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經本院函詢原告提出進入門牌號碼
臺南市○○區○○街00號5樓之1之房屋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所需費用為
何,原告亦無法陳報具體之金額(依起訴狀記載技師曾二度進入
上開房屋屋內進行測試,並曾經欲施工),此屬訴訟標的價額不
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
價額即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
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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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