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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12年度,180號
SYEV,112,營小,180,2023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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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180號
原 告 高岡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金山
訴訟代理人 張坤煌
被 告 陳倩容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營小字第180 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 年3 月14日上午09時0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73 元,及自民國112 年3 月6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洪季杏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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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