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相 對 人 王正發(原名王振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及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百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 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 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板簡字第1995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