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12年度,30號
PCEV,112,板聲,30,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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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聲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王思穎即板橋原宿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相 對 人 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甜蜜
王淑玲
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並應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次按應付利 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 百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民法第203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經 本院以109年度板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判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 負擔確定在案,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 ,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109年度板 簡字第8號民事簡易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本院自行收那款項 收據為證。
三、經本院調取本院109年度板簡字第8號兩造間請求給付管理費 事件卷宗審查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相對人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加給 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計算書:
項目 金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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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