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84號
原 告 高雅惠
訴訟代理人 沈奕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文吉即佶傳企業社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1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