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84號
PCEV,112,板簡,84,202303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84號
原 告 高雅惠
訴訟代理人 沈奕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文吉佶傳企業社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下同)11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