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544號
原 告 方緯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峰源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4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