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465號
PCEV,112,板簡,465,2023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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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465號
原 告 郭于緁
被 告 大漢微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即
原告請求確認本票面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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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漢微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微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