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35號
PCEV,112,板簡,35,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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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簡字第3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信助
被 告 張茹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26(甲筆)日及110 年6月23日(乙筆)向原告申貸勞工紓困貸款共計新臺幣(下 同)200,000元整,利率依中華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存款額 度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目前 為年息1.845%浮)動計息,並同意隨指數變動而調整(嗣勞 動部於111年3月間勞動福2字第1110145318號函知原告,有 關「勞工紓困貸款」貸款利率因應中央銀行升息乙案,109 年及110年勞工紓困貸款利率1.845%仍維持不變),逾期未攤 還本息時,除按本借款放款利率計付之利息外,自逾期之日 起6個月以內加放款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 部份加放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款契約及「受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各乙紙 可稽。詎料被告自111年8月23日起即未能履約,依其他約定



事項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 本金共計110,376元及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被告均置 之不理,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契約暨其他定事項、受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借戶全部 資料查詢單等件影本為證,核認無訛。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應認原告主張可採。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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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