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利息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642號
PCEV,112,板小,642,2023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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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642號
原 告 蕭雅穗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鼎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前
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474號),嗣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8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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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鼎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