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423號
PCEV,112,板小,423,2023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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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423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吳政鴻
被 告 黃泰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828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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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