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2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國龍
被 告 蕭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本件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陳聖德,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22日言詞
辯論到庭向本院陳報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郭倍廷,並出具民事聲
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查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