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196號
PCEV,112,板小,196,2023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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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板小字第19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柏青
被 告 林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陸仟柒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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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