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632號
TCDM,106,附民,632,2017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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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32號
原   告 楊振蔘
被   告 陳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自字第31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楊振蔘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二、被告陳龍未為任何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龍因誣告案件,經自訴人即原告楊振蔘提起自 訴,經本院於106 年8 月18日以106 年度自字第31號判決諭 知不受理在案,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 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林德鑫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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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