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663號
原 告 鐘素蘭 原住○○市○○區○○路0段000號16樓
被 告 朱珊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 用之。又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 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 出書狀,聲明異議;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 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準此,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 必須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書狀,並 應於書狀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 明。倘異議人所提出之書狀未為上開記載,且未於分配期日 一日前完成補正程序,其異議即不合法定程式,為不合法, 不生異議之法效,自無依強制執行法第40條第1項、第40條 之1相關規定終結,或由異議人依同法第41條規定,提起分 配表異議之訴,以解決該爭端之餘地。是債權人或債務人對 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如未 經合法之異議程序,所提起之分配異議之訴,亦難謂合法(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272號裁定參照)。亦即聲明異議 人對於分配表之聲明異議須為合法,始得提起分配表異議之 訴。如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所提起之分配表異議之訴,亦 難謂合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52號判決參照)。二、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12567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 稱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1月18日作成分配表(下稱系 爭分配表),定於111年2月14日實行分配,原告於111年2月 24日分配期日當日始提出異議,所提書狀亦未記載系爭分配
表應如何變更之聲明,有系爭執行事件卷宗可稽,其聲明異 議不合法定程式,顯不合法,系爭執行事件執行法院亦據此 裁定駁回原告之聲明異議,有該裁定附於系爭執行事件卷宗 可查,自不生聲明異議之法效,而分配表異議之訴以聲明異 議合法存在為前提,原告之聲明異議既不合法,而未經合法 之聲明異議程序,其所提起之本件分配表異議之訴即難謂合 法,且無從補正,自應予裁定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