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644號
PCEV,111,板簡,644,20230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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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644號
上 訴 人 捷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憫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春祥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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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力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