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525號
原 告 陳念慈
訴訟代理人 王子苓
被 告 潘致成
訴訟代理人 潘政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十四時四十分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