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4年度,2442號
PCEV,94,板簡,2442,2005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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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442號
上 訴 人 王琇薇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
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2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4年11月 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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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