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474號
原 告 林宜男
被 告 楊家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且未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即原告補繳裁判費。爰以本裁定 命原告補正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 費率,按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訴訟標 的價額者,即依本院依職權查調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 服務網(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房屋地下四層停車場總價 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作為訴訟標必金額),暫先繳 納28,720元,又原告未於起訴狀內具體明確表明本件訴訟標 的(即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嗣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 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以「訴狀」補正具體明 確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就所 主張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否則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8 ,720元,該裁定已於112年2月2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詎原告 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並補正前開資料,有本院送達證書、 收文資料查詢、繳費狀況查詢表、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足 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