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373號
PCEV,111,板簡,2373,2023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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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道環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遠成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秋有限公司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3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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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道環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春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