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板簡字第2335號原 告 呂紹瑋 被 告 葉忠翮 訴訟代理人 涂博森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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