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279號
PCEV,111,板簡,2279,2023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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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279號
上 訴 人 洪麟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琇羽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4,5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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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