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778號
PCEV,111,板簡,1778,2023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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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778號
原 告 楊麗紅
林柏豪
被 告 葉清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1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1,000元、1,000元,嗣本院於民國112 年2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 裁定已於112年2月16日送達於原告,詎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上 開費用,有本院送達證書、繳費狀況查詢表、簡易庭詢問簡 答表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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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