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462號
PCEV,111,板簡,1462,202303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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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62號
上 訴 人 捷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憫莛


訴訟代理人 林大鈞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振鐸李文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8,38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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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力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