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332號
上 訴 人 王志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鑲金藝能娛樂經紀即黃素琴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
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
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婕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