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簡字,111年度,118號
PCEV,111,板建簡,118,2023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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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建簡字第118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五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04,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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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五通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