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78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訴訟代理人 吳紹維
林資敏
被 告 王蘭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
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關於「利率」之記載,應更正為「週年利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