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3403號
PCEV,111,板小,3403,20230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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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3403號
抗 告 人 温德仁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楊武杭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15日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本件應徵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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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