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0年度,2536號
PCEV,110,板簡,2536,2023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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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536號
原 告 朱嘉偉
訴訟代理人 朱莠婷
被 告 黃士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參佰捌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柒佰捌拾柒元」;理由欄第三頁第二十一行至第二十二行關於「合計103,400元(計算式:13,200元7+13,200元25/30)」之記載,應更正為「合計261,800元(計算式:13,200元19+13,200元25/30)」;理由欄第三頁第二十三行至第二十四行關於「原告得請求給付總額為106,387元(計算式:128,387元-22,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得請求給付總額為264,787元(計算式:11,000元+3,987元+10,000元+261,800元-22,000元=286,787元-22,000元)」;理由欄第三頁第二十六行至第二十七行關於「請求被告給付106,38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請求被告給付264,78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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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