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12年度,51號
PCEM,112,板秩,51,2023031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板秩字第5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被移送人 張綾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2年3月5日新北警海刑字第112390063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綾芝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12年1月20日至112年2月22日。(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三)行為:被移送人於露天拍賣網站以「marlboro0919」帳號 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民眾檢舉信件。
(三)上開「marlboro0919」帳號於露天拍賣網站刊登販售鐵質 伸縮警棍之網頁列印資料。
三、按警械非經內政部或其授權之警察機關許可,不得定製、售 賣或持有,違者由警察機關沒入。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 規定。前項許可定製、售賣或持有之警械種類規格、許可條 件、許可之申請、審查、註銷、撤銷或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警械使用條例第14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移送人所販賣之伸縮警棍,係屬行政院75年6 月27 日台75內字第13403 號函核定、95年5 月30日臺治字第0950 023739號函修正之「警察機關配備警械種類及規格表」之鐵 質伸縮警棍之一種,依內政部81年4 月29日台( 81) 內警字 第0000000 號公告列為查禁之器械,被移送人並未依警械許 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申請許可售賣,是其販賣經主管機 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鐵質伸縮警棍之行為,核係違反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63條第1 項第8 款之非行,應依法論處。爰審酌 被移送人違序後態度、所生危害、年齡智識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8 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