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上字,111年度,43號
TPAA,111,上,43,202303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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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11年度上字第43號
上 訴 人 群郁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謝榮忠
訴訟代理人 陳武璋 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

代 表 人 傅正誠
訴訟代理人 林聖倫
林銘祥
蔡旻芯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
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4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行政 訴訟法第23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原審法院起訴時,所為之訴之聲明為:「申訴 審議判斷關於申訴駁回部分,及異議處理結果、原處分均撤 銷。」經原判決駁回後,上訴人提出上訴,其上訴之聲明則 為「1.原判決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申訴審議判斷關於申 訴駁回部分,及異議處理結果、原處分均撤銷。3.並命被上 訴人發還押標金及准予決標。」經核上訴聲明第3項聲明部 分,未經上訴人於原審法院為請求,亦未經原判決為裁判, 此部分核屬提起上訴時始追加的訴訟,依據前述規定,其追 加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之追加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胡 方 新
法官 蕭 惠 芳
法官 曹 瑞 卿
法官 梁 哲 瑋
法官 林 惠 瑜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 郁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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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郁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