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標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94年度,1961號
PCEV,94,板簡,1961,20051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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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19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尚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4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
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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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