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19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尚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北縣政府採購中心
代 表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押標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4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
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