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2年度,931號
TPSM,112,台上,931,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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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931號
上 訴 人 涂崇智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
南分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11
30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833、804
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不 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涂崇智經第一審判決論處販賣第二級毒 品8罪刑後,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不服而提起第二 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撤銷第一審判決附表(下稱附表) 編號7之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改判量處有期徒刑4年,並維 持第一審附表編號1至6、8關於科刑部分之判決,駁回其該 部分在第二審關於刑之上訴,另定應執行刑,已引用並補充 第一審判決載敘審酌裁量之依據及理由,有卷存資料可資覆 按。
三、上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就附表編號 4之犯行已供出毒品來源  ,並因而查獲陳奕瑞,就附表編號 7部分,情節輕微,原判 決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 1項或刑法第59條規定減 輕其刑,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誤,且附表所示各罪之量刑 均屬過重。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 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係指具體提供 毒品來源之資訊,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知悉而對之發 動調查或偵查,並據以破獲者而言。又該項規定,旨在鼓勵 下游者具體供出其毒品上游,擴大追查毒品來源,俾有效斷 絕毒品之供給,以杜絕毒品泛濫。故被告之「供出毒品來源 」與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並進而破 獲之間,論理上須具有先後且相當之因果關係及必要之關連 性,始足當之。原判決就上訴人供稱附表編號4毒品來源為 陳奕瑞一節,勾稽卷附上訴人部分供述及嘉義縣警察局朴子



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陳奕瑞警詢筆錄等證據資料,以陳奕 瑞經認定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時間為「民國110年1月底 至3月中」,距附表編號4之犯行(110年8月20日)約5月之久 ,二者時序上難認具關連性,無從憑認陳奕瑞即為上訴人此 部分犯罪之毒品來源,與上開應獲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不 合等情之理由甚詳,所為論列說明,與卷內資料委無不合, 未依上揭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洵無違誤。
五、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乃事實審法院得依 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 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 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 然失當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亦無偏執一端, 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且其執行刑之量定,未違反刑法第51 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又無明顯悖於前述量刑原則或整 體法律秩序之理念,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以為第三 審上訴之理由。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犯前揭各罪,已綜合審酌 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依相關所載之情形,分別適用 刑法第47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第1 項  、刑法第59條等規定加重(法定刑無期徒刑除外)、減輕或遞 予減輕其刑後,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改 判量處或維持第一審判決科處所示各罪之刑,核其量定之刑 罰,已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所改定之執行刑非 以累加方式,亦給予適當之恤刑,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 或範圍,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濫用其裁量權限之 違法情形。至於應否依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法院本屬 有權斟酌決定,故未酌減其刑,既不違背法令,自不得執為 提起第三審上訴之理由。原審審酌上訴人附表編號7之罪之 犯罪情狀,認無可憫恕之事由,已於理由內闡述明確,未依 該條規定酌減其刑,並不違法。
六、依上所述,上訴意旨無非係對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或單純 就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 法,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宋松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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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