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12年度,1244號
TPSM,112,台上,1244,2023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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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台上字第1244號
上 訴 人 黃崇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訴字第3070號,起
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121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 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 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 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 段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黃崇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原審 論處其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及意圖供製造之用而栽種 大麻各1罪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及諭知相關沒 收之判決,於民國111年12月7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 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梁宏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齡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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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