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上字第2號
聲 請 人 中化合成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代 理 人 游晴惠律師
王師凱律師
林禹萱律師
陳豫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武田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
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
請返還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Millennium Pharmaceuticals, In c.(美商千禧製藥公司,下稱千禧公司)、台灣武田藥品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武田公司)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等事件,現由本院以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5號(下稱本案訴訟 )審理中,因千禧公司及武田公司於本案訴訟為證據保全之 聲請,經本院以111年度民聲字第7號裁定准許,復於民國11 1年12月16日至聲請人位於新北市之山佳廠房保全如附表所 示資料。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中化合成”伊沙佐米檸 檬酸鹽」產品(英文名稱:Ixazomib Citrate)之批次製造記 錄正本3份,茲因主管機關隨時可能要求伊提供正本查驗, 爰請求返還上開證物等語。
二、經查,附表編號1所示之批次製造紀錄正本,係相對人主張 聲請人侵害其藥品專利權之重要證據,本件本案訴訟刻正審 理中,有隨時查閱之必要,是附表編號1所示資料仍以暫不 發還為宜。況本院於執行保全程序時已於筆錄中載明扣押前 開物品在卷,倘主管機關有查驗上開批次製造紀錄之必要, 相對人仍可執上開筆錄資料以示證明,尚非難以說明無法提 供查驗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返還如附表編號1所示證 物,自難准許,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智慧財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啓謀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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