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商調字,112年度,4號
IPCV,112,商調,4,2023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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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商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希文
代 理 人 江如蓉律師
何宗霖律師
謝明絜律師
相 對 人 國瑞興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聿修

相 對 人 廖年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李瑞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國瑞興實業有限公司李聿修廖年毓、李瑞章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員為代理人之委任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律師為程序代理人;但當事人、 關係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當事人 或關係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當 事人、關係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 ,具有律師資格並經商業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前項之程 序代理人。」、「商業事件,除別有規定外,應由程序代理 人為程序行為。當事人或關係人未依前條規定委任程序代理 人,或雖依前條第2項規定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應先 定期命補正。」,商業事件審理法第6條第1、2項、第7條第 1、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或關係人應委任程序代理 人而未委任,或委任之程序代理人未到場者,視同不到場, 同法第12條規定甚明。另當事人或關係人未委任程序代理人 所為之書面陳述或聲請,法院不得斟酌,亦為商業事件審理 細則第9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相對人國瑞興實業有限公司李聿修廖年毓、李瑞 章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特定關係人員為



代理人,茲命其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 如主文所示事項。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商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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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毓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瑞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