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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易字,111年度,70號
IPCM,111,刑智上易,70,202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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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刑智上易字第70號
上訴人即被告 紀萬益
送達代收人 陳巧恩
選任辯護人 彭若鈞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陳旻毅
選任辯護人 黃振洋律師
上訴人即被告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羅文進
代 理 人 龔光寰
選任辯護人 彭成桂律師
告 訴 人 竹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方泰又
告訴代理人 郭維翰律師
告訴代理人 陳宣宏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李京叡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智慧財產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慧雯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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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竹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易發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