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12年度,31號
CSEV,112,旗補,31,202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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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補字第31號
原 告 潘宗和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季展企業社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
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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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