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小字,112年度,88號
CSEV,112,旗小,88,2023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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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旗小字第8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被 告 鄭進寶(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自然人之當事人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此觀民事訴 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規定即明。復當事人於起訴前 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 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 字第217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5號裁定意旨參照)。二、經查,原告於民國112年2月20日具狀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 於起訴前之111年11月12日已死亡,有收文戳章、被告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是被告既於起訴前死亡而無當 事人能力,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顯欠缺訴訟主體,且無 從命補正,自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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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