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188號
STEV,112,店補,188,2023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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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18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褚韶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徐子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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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