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179號
STEV,112,店補,179,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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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179號
原 告 耐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榮
訴訟代理人 陳宜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淑櫻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2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
○○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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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耐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