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12年度,177號
STEV,112,店補,177,2023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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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177號
原 告 劉呈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紘毅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依序各
請求被告詹宏毅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元、被告王逸聲給付
2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林志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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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