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補字,112年度,237號
STEV,112,店司補,237,2023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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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司補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周足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欽賢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聲請人聲請
調解未陳明調解事項價額,又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使本院無法
核定調解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並查報聲請調解事項之價額,逕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
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
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
,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所定費率,按聲請調解事項之價
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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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