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店簡字第1095號
原 告 楊衍春
被 告 劉丞哲
法定代理人 譚小利
兼上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獻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分別所有上揭門牌號碼房屋,被告因房屋漏 水問題於民國110年10月5日、111年1月14日、111年2月18日 聲請調解,伊為此請專業鑑定始知是公共給水管線漏水。伊 於96年5月25日購買上揭房屋時曾支出修繕費用,請求被告 分擔並賠償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等語,聲明:被告應給付 原告新臺幣(下同)362,865元(見本院卷第121頁)。二、被告則以:伊於110年10月間入住上揭房屋後,因屋頂粉塵 掉落、鋼筋外露,為房屋漏水修繕聲請調解,並未要求原告 做漏水測試,且依原告所提出漏水鑑定書剖面示意圖,公共 給水管線進入原告屋內才發生漏水,請求伊賠償相關費用, 顯屬無據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按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 利,亦即行為人之行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 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 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32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原告請求如 附表一編號1所示修繕費用,係於96年間購屋後修繕浴室、 廚房、房間所估算金額,有本院112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 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4頁),雖有建築物樓板漏水範圍 照片、建築物漏水鑑定書、漏水修繕工程鑑價單、測漏抓漏 費及專業技術顧問鑑定費統一發票在卷(見本院卷第31至75 頁)。然前揭建築物樓板漏水照片拍攝日期為110年10月21 日至23日,建築物漏水鑑定書之「三、鑑定過程」載明:「 申請人委託室內裝修技術人員,於111年02月12日至現場進
行會勘,檢視建築物漏水現況並拍照紀錄,…」等語(見本 院卷第39頁),原告提出111年2月間漏水原因之鑑定報告, 難用以證明與其於96年間修繕房屋有因果關係,且原告並未 舉證於96年間所支出修繕費用單據,原告請求被告分擔,已 非有據。原告主張被告聲請房屋漏水調解,致伊損失如附表 一編號2至5所示鑑定費、請假薪資,以及聯絡處理與調解過 程時所受精神上損害等語;但據前揭建築物樓板漏水範圍照 片,被告房屋天花板確有白華造成水泥漆大塊剝落情形(見 本院卷第31頁),原告房屋位於其上,被告聲請調解非為個 人間私怨或不法目的,難認有何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原告主 張上揭費用或損失,係選擇以現代法治國家制度作為主要解 決紛爭機制之當然成本,非得逕向他造請求賠償,原告主張 應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362, 865元,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嘉崴
附表一:原告請求項目及金額(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 項目 金額 原告提出資料 卷證頁碼 1 漏水修繕工程費 171,675元 漏水修繕工程鑑價單 第65頁 2 測漏抓漏費 12,600元 統一發票 第73頁 3 專業技術顧問及鑑定費 117,600元 統一發票 第75頁 4 請假薪資 2,033元 請假單及薪資資料 第77至79頁 5 精神賠償 58,957元 合計 362,865元 (見本院卷第59頁)
附表二:原告主張賠償費細項(見本院卷第61至63頁)一、漏水修繕工程鑑價單
1.2樓、3樓漏水漏水修繕工程費327000元2.5%稅金16350元
小計343350元
註:2樓、3樓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平均負擔維修費用1/2為171675元
二、測漏抓漏費
1.10/21專業抓漏師傅陳俊吉先生費用2000元2.10/22~23進行浴室的測試費用8000元3.11/9水電師傅鄭孝忠先生檢測管路,確認自來水管無漏水2000
元
4.5%稅金600元
小計12600元
三、專業技術顧問及鑑定費
1.專業技術諮詢服務費用(判斷現場漏水原因及代理出席調解庭 )12000元
2.2/12專業技術進行漏水鑑定(含鑑定報告書)100000元3.5%稅金5600元
小計117600元
四、請假薪資
1.10/5請假至文山區調解委員會,再去劉家看,未看到漏水。2033元
小計2033元
註:一個月薪資61,000元÷30天=2033.33..元,取整數2033元五、精神賠償
110年
1.10/4拜訪了解漏水問題,劉先生不在家,譚小姐回復不方便。2033元
2.10/12拜訪劉先生、10/13劉先生與我聯絡。4066元3.10/14、10/15聯絡專業抓漏師傅陳俊吉先生。4066元4.10/21協助專業抓漏師傅陳俊吉先生會勘進行測漏,未發現漏 水。2033元
5.10/22~23進行浴室測漏,結果未漏水,10/23通知劉先生如有 漏水,請提供漏水照片但未收到。4066元
6.11/20、11/21劉先生語音通知水漬痕的問題及回覆。4066元7.11/30拍照疑似外牆共管漏水問題。2033元8.12/2、12/4劉先生通知要請師傅來看。4066元9.12/11劉先生要求與譚小姐聯絡。當日原本安排要修共管,但 未發現漏水(連續幾天好天氣),故未修。當天晚上有與譚 小姐聯絡通話告知結果。2033元
10.12/16收到第二次調解通知,詢問譚小姐是否有漏水。告知漏 水都是找現在屋主。2033元
11.12/21回覆劉先生聲請第二次調解(民國111年1月14日),向 文山區調解委員會請假回函。2033元
111年
12.1/17、1/19詢問疑似外牆共管漏水問題。4066元13.1/17、1/18譚小姐告知外牆共管漏水詢問專業人士訂在1/22 會勘。4066元
14.1/20晚上專業人士協助會勘,因天雨濕滑無法會勘、判斷問 題。2033元
15.1/20通知譚小姐近期下雨,1/22無法會勘確認問題。2033元16.1/29收到法院調解書,詢問了解調解書內容。2033元17.1/30詢問專業人士。2033元
18.依照臺北市自來水處建議在未使用水的情況下觀察水錶是否 有轉動,若是有轉動表示有漏水,若水錶沒有轉動及沒有漏 水,於2月6日再次檢查水錶,確認水錶沒有轉動、故無漏水 。2033元
19.2/7收到法院調解通知詢問相關事宜。2033元20.2/7、2/10詢問2/12或2/13何時方便進行鑑定,2/10譚小姐回 覆沒空。4066元
21.2/12協助專業技術進行漏水鑑定。2033元小計58957元